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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委出台新法 全出口企业若内销将被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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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叶永笔)昨天,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全出口企业”)若出口率低于100%,将被依法处罚。 《办法》规定,从即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将对产品全出口企业实行情况检查制度,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核查,以及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调查。 全出口企业如在检查期内因经营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内销行为,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款项不再返还。否则,相关部门将给予处罚。 此外,若检查期内的全出口企业发生内销行为,逾期申请补税;或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情况存在故意隐瞒实情、虚报企业出口达到审核标准时,一旦被发现未能达到审核标准的,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税款将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 《京华时报》(2006年3月22日第B34版) 责任编辑:远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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